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

2025-05-27 服务规范 38次阅读
来源:民政部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的总则、分类、基本配置和基本配置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的基本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32-2016 康复辅助器具分类和术语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50763-2012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432-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理老年人 the older people with self-care abilit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2 部分失能老年人 the older people with partial disability

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部分依赖康复辅助器具或护理人员帮助的老年人。

3.3 失能老年人 the older people with disability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

3.4 康复辅助器具 assistive product(for person with disability)

辅助器具功能障碍者使用的,特殊制作或一般可得到的用于如下目的任何产品(包括器械、仪器、设备和软 件);

——有助于参与性;

——对身体功能(结构)和活动起保护、支撑、训练、测量或替代作用;

——防止损伤、活动受限或参与限制。

4  总则

4.1 养老机构的无障碍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 GB 50763-2012 中第3章和 JGJ 450-2018 中 6.1 的规定。

4.2 涉及康复训练的康复辅助器具,应在获得相关专业培训和资质的专业护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医 务室/医疗站配置的康复辅助器具宜由专业医护人员、康复治疗师操作。

4.3 康复辅助器具的管理应符合 GB/T 29353-2012 中 6.5 的要求。

4.4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开展智能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应用。

5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和基本配置

5.1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的分类

本文件将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划分为个人使用康复辅助器具和公共区域的康复辅助器 具。

5.2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的基本配置

5.2.1 个人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养老机构应根据老年人自理能力配置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供老年人使用,配置清单应符合附录A的 要求。

5.2.2 公共区域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

养老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区域划分配置相关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6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要求

6.1 个人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养老机构个人使用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如下:

a) 保护组织完整性的辅助器具:部分失能老年人中需长期保持坐姿的应配置防压疮坐垫;失能老 年人应配置防压疮床垫等,应和特护区的床一起适配使用。

b) 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部分失能老年人应配置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自理老人有自主穿脱衣需求的,可视情况配置鞋拔、脱靴器、穿脱衣钩、穿脱衣棍等。

c) 如厕辅助器具:老年人无法完成蹲便且房间(或卫生间)内无座便器的,应配置座便椅(带便 盆)。

d) 尿便吸收辅助器具:失能老年人长期卧床,应配置成人一次性尿布、成人一次性衬垫等尿便吸 收辅助器具。

e) 单臂操作助行器或双臂操作助行器:下肢活动能力较差,上肢有支撑能力的自理老人和部分失 能老年人可按需求选择,选配类型可参考 GB/T 14730-2008。

f) 手动轮椅车、动力轮椅车:应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功能状况、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与判 断能力等方面的因素进行选配,宜配合防压疮坐垫使用。

g) 食饮辅助器具:针对手部关节屈曲功能受限、握力减退,而有自主进食意愿的老年人可一对一 适配特制的餐具,餐具手柄应防滑、易于握持。

6.2 公共区域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

6.2.1 公共活动区域

公共活动区域的无障碍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763-2012的规定。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如下:

a) 支撑手栏杆和扶手杆:养老机构应在走廊、楼梯、阅览室等处安装无障碍扶手,台阶及坡道两侧安装扶手,扶手材质防滑,触感温润,形状易于老年人抓握。

b) 垂直运送辅助器具:养老机构应配置垂直运送辅助器具,多楼层的上下应安装电梯,宜采用医用电梯,高低平台之间应设置固定坡道。

c) 报警、指示、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养老机构应在走廊、楼梯、活动大厅等公共区域配置环境紧急报警系统。

6.2.2 卧室

6.2.2.1 床:应为老年人使用的床配置可折叠或移动的床栏杆。

6.2.2.2 报警、指示、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卧室应配置个人紧急报警系统和环境紧急报警系统, 个人紧急报警系统触发按钮宜设置在老年人易触及的位置,例如床头附近。

6.2.3 卫生间、浴室

6.2.3.1 如厕辅助器具:卫生间应配置坐便椅或坐便器等如厕辅助器具。

6.2.3.2 报警、指示、提醒和发信号辅助器具:卫生间、浴室应配置个人紧急报警系统,个人紧急报 警系统触发按钮宜设置在老年人易触及的位置,例如如厕位、淋浴位附近。

6.2.3.3 清洗、盆浴和淋浴辅助器具:浴室内外地面和公共洗手区域地面应铺设防滑淋浴垫;浴室应 配置淋浴椅,淋浴椅应有防滑功能;公共浴室应配置洗浴床。

6.2.3.4 支撑手栏杆和扶手杆:卫生间、浴室应配置用于如厕、洗浴的扶手杆,扶手杆应设置合理, 材质防滑,触感温润,形状易于老年人抓握。

6.2.4 康复训练室(室内/室外)

运动、肌力和平衡训练的设备:养老机构应配置符合老年人身体特性的平行杠、站立架、训练用阶 梯、手指和手训练器械、上肢训练器械、躯干训练器械和下肢训练器械等设备。康复器械布置应合理, 无安全隐患,且方便乘坐轮椅的老年人接近和使用各类康复器械。

6.2.5 医务室/医疗站

6.2.5.1 身体、生理和生化检测设备及材料:医务室或医疗站应配备基本的身体、生理和生化检测设 备及材料,常见的有语音电子血压计、语音血糖监测仪、语音体温计、语音体重秤、听诊器、供氧器等。

6.2.5.2 热疗或冷疗辅助器具:通过加热或制冷进行治疗的器具,养老机构应配置红外线灯等常见的 器具。

6.2.6 特护区

6.2.6.1转移和翻身辅助器具:应在特护区配置帮助失能老年人改变活动位置的辅助器具,可选择护 理员易于操作的翻身垫、转移垫等。

6.2.6.2 升降人的辅助器具:应在特护区配置移位机等升降人的辅助器具,以实现失能老年人升降和在不同位置间自由移动的需求,此类康复辅助器具应带有防止跌落的装置。

6.2.6.3 坐具:特护区应设置适合失能老年人的座椅,具备辅助起坐、站立等功能的特殊座椅

6.2.7 餐厅

桌:用餐区域应配置供坐轮椅的老年人使用的饭桌。

6.2.8 阅览室

助视器:阅览室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视力辅助器具。

6.2.9 娱乐室

玩耍辅助器具:娱乐室应为老年人配置各类符合其生理特性的玩耍辅助器具。